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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报纸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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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报纸问题的通知
中发〔67〕9号
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
1967年1月3日

  最近,有些省市的报纸,停刊闹革命,这是可以的。但是,有的报纸停刊以后,对人民日报、解放军报、光明日报的航空版也停止代印,这就不对了。因为人民日报、解放军报是党中央和中央军委的机关报,光明日报也是中央批准发行的报纸,如果不能正常发行,必然会使党中央的精神不能及时同广大群众见面,对全国文化大革命和各个方面的工作都是不利的。希望你们遇到这种情况,对红卫兵,工厂工人和机关干部很好地进行思想工作,说服他们在任何情况下保证人民日报、解放军报、光明日报的正常印刷和发行。

  (已停印人民日报、解放军报、光明日报的代印厂,接到这个通知后,请把它印出来张贴在厂内)

本作品来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后的中国共产党文件。根据《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80号[CPC 1],中国共产党的中央组织(包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及其各直属机构[CPC 2])制定的公文,可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文件”,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1. 《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1集,总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办,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2. 2024年社群共识,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回法庭等机构)党组(机关党组、分党组、党组小组、党组性质的党委)等中央国家机关党组制定的公文,视同“直属机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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