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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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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理的通知
中发〔1984〕9号
1984年4月26日
发布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各级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由它的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我们党领导人民制定了宪法和法律,也要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十二大党章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组织的一切活动都不能违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这是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必须遵守的一个基本原则,必须引起各级党委高度重视。1983年9月,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组织部发出《关于任免国家机关和其他行政领导职务必须按照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办理的通知》以后,已经引起各地党委的重视,不依法办事的现象有了较大好转。但是,仍然有一些同志对干部任免的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不熟悉、不习惯,甚至怕麻烦,因而,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做法时有发生。例如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对经党委审查同意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名单有不同意见,党委仍坚持要保证通过,甚至批评人大常委会提出不同意见是“同党委唱对台戏”。特别是在市、县机构改革中,调整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甚至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名单,有的地方未经人大选举或人大常委会决定就公布任命。这些都是很不应该的,也是很错误的。这些违背宪法或法律的做法,既损害了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也损害了党的威信,造成工作被动,影响很不好。

为此,中央重申: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所有宣传单位,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任免,都要在组织手续、法律程序完备后,才能公布。

中央认为有必要指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各级党委审查同意、须由各级人大选举产生或由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的人选,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有权提出不同意见。对这些意见,有关的党委应该认真加以考虑。如果意见有道理,应该重新考虑人选;如果认为人选不宜改变,或者认为提的意见不全面或与事实有出入,应该耐心说明、解释;如果多数代表或委员不同意,不要勉强要求保证通过。

现将中央组织部的通知作为附件下发,望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1984年4月26日



附: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任免国家机关和其他行政领导职务
必须按照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办理的通知

新宪法公布以后,各级组织、干部部门的同志经过学习,提高了对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在办理任免国家机关和其他行政领导职务工作中不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办事的情况有了很大改变。但是,由于长期形成的某些老观念、老习惯影响较深,目前仍有一些同志在这方面注意不够,甚至把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办事视为一种麻烦。应当指出,任何不尊重宪法和法律的做法,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都是不利的,而且有损于党的威信,给工作造成被动。

党章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胡耀邦同志在党的十二大报告中也着重指出:“从中央到基层,一切党组织和党员的活动都不能同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相抵触。”为了在党的干部工作中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现对任免、调动国家机关领导干部和其他行政领导干部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凡依法应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由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以及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任命的领导职务,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程序办理。拟任职的人选报请党委审查决定后,下达通知时应用“同意提名某同志担任某项职务”的提法,然后由有关国家机关按法定程序提请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报请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审查决定。在此以前,不要以党委名义任命,不要对外宣布,不要登报、广播。在个别情况下,因工作急需,可由上级党委提议、人大常委会或政府决定,临时参与某项领导工作或代理某项领导职务。免除职务也应依照上述法定程序办理。

法律规定有任期的职务,在任期未满前,非有特殊情况,不要轻易调动;必须调整时,应按规定程序履行调动、任免手续。

二、党委审批结果的通知,只应发到与选举或任命有直接关系的那一级人大常委会党组和国家机关党组,不要按一般党内文件层层下发,逐级传达。

三、推荐、选举、任命或免去党外人士担任的国家机关领导职务时,应事先征求本人意见,并在有关的党外人士中进行民主协商,听取意见,然后再按法定程序办理任免手续。

四、对各级政治协商会议的领导人选,由党委集体讨论提名后,必须经过民主协商,按照政协章程规定的程序选举产生,不要由党委作出任命决定。

五、对企业、事业单位行政领导干部的任免,要事先征求主管行政领导的意见,经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并以行政领导名义任免,不要用党委名义下达通知。

六、在落实干部政策、平反冤假错案工作中,凡涉及改变过去由行政单位决定的行政处分和由司法机关处理的刑事案件,应按规定程序或法律手续分别办理,不要以党委名义改变和宣布。

我们党领导人民制定了宪法和法律,更要领导人民贯彻执行好宪法和法律。各级党委要认真学习和带头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对下级党委和组织、干部部门在任免、调动干部工作中是否有违反宪法和法律的问题,要经常检查监督,发现有不依法办事的情况,应进行教育,及时加以纠正。

1983年9月8日


本作品来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后的中国共产党文件。根据《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80号[CPC 1],中国共产党的中央组织(包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及其各直属机构[CPC 2])制定的公文,可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文件”,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1. 《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1集,总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办,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2. 2024年社群共识,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回法庭等机构)党组(机关党组、分党组、党组小组、党组性质的党委)等中央国家机关党组制定的公文,视同“直属机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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