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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乡零售商业、服务业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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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发展城乡零售商业、服务业的指示

1983年3月5日
发布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文件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各地逐步地进行了生产和生活服务的经济结构的调整,城乡商业、服务业,特别是集体和个体的商业、服务业有了较大的恢复和发展。据初步统计,近三年来新增加集体零售商业、服务业网点三十七万多个,个体商业一百七十五万多户,安置了四百五十多万待业青年,有二十几个中小城市,待业问题已基本上得到了解决。这是一个很大的成绩。但是,长期以来由于人们对零售商业、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认识不足,加上“左”的错误影响,思想不解放,集体和个体零售商业、服务业没有得到应有的发展,甚至受到排挤和歧视。因此,城乡零售商业、服务业的落后状况,至今还没有很本改变。一方面是网点少,服务面窄,群众急需的许多事情无人去办;另一方面又有大量待业青年得不到安置,有人无事干。这是城乡经济生活亟待解决的一个普遍性的问题。为了迅速改变这种局面,满足城乡人民实际生活的迫切需要,进一步发挥社会主义商业在城乡交流、繁荣经济、组织人民经济生活中的重要作用,特就发展城乡零售商业、服务业作如下指示:

  一、进一步明确发展零售商业、服务业的指导方针。

  我国生产力水平总的说来还比较低,发展又很不平衡,在流通领域,长时期内需要以国营商业为主导的多种经济形式同时并存,集体和个体零售商业、服务业,经营上小型分散、方便群众、自负盈亏,有相应的内在经济活力,有较明显的灵活性和适应性,能够多方面满足人民实际生活的需要,是国营商业的一个有力助手和补充。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在国营商业起主导作用的情况下,多种商业经济形式的合理配置和协调发展,才能更好地繁荣城乡经济,方便人民生活,满足人民的实际需要。同时,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要求有越来越多的为工农业生产、为人民生活服务,同人民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行业相应发展,也是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因此,在办好国营和供销社商业、服务业的同时,应把积极发展集体和个体零售商业、服务业作为今后发展社会主义商业、服务业的一个基本指导思想,实行多种经济形式,多种经营方式,开辟多种流通和服务的渠道。

  多年来,集体和个体商业、服务业所以没有充分发展起来,很重要的原因是指导思想上不明确,重生产,轻流通;重国营,轻集体和个体经营;重国家的购销任务,忽视组织好城乡人民的经济生活。不认识或不完全认识单靠国营商业、服务业独家经营,不组织和依靠群众性的多渠道的商业流通,是不可能全面承担起满足城乡人民生产、生活需要的繁重任务的。尤其象我们这样一个十亿人口的大国,更是如此。对这一点,要有足够的认识,并且在实际工作中全面地加以贯彻。为此,一方面要继续努力把现有的国营和供销社商业、服务业办好,另一方面要积极发展集体、个体零售商业、服务业,做到大、中、小型固定网点与走街串乡流动服务相结合。零售商业、服务业,目前包括一百多个自然行业,有些行业,如饮食、缝纫、浴池、理发、修理、洗染、照相等主要依靠提供劳务的服务业,可以基本上让集体或个体去经营。

  社会舆论对商业、服务业缺乏正确的认识,较视商业、鄙薄服务行业的传统观念,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集体和个体零售商业、服务行业的发展。就业者,不安心自己的岗位;待业者,不乐意在商业、服务业就业。这是旧社会陈腐观念的反映。许多人不了解商业、服务业既有生产劳动,也有非生产的服务劳动。这种服务性劳动,是社会再生产的一个必要因素,这是由于社会分工,把多数人的附带劳动,变为少数人的专门劳动,成为社会化的行业,为社会服务。这是一项为人们所需要,对社会有贡献的光荣岗位。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为人民服务是从来不分尊卑贵贱的。任何卑视商业、服务业的观点,都是错误的。为此,各级党委和政府,各人民团体,各宣传、教育等工作部门,要大力宣传商业、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表彰商业、服务业的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树立从事商业、服务业工作光荣和尊重商业、服务人员劳动的新的道德风尚,以鼓励在职人员安心现职工作,待业青年乐于从事商业、服务业工作。要把这一点作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一个重要方面去抓,真正抓出成效。对于凌辱商业、服务业人员的行为,社会舆论应予谴责;情节恶劣的应当依法给予惩处。

  一切商业、服务业都必需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点,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以维护群众利益和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生产、生活需要,提供优质服务为宗旨。要遵守国家的政策和法令,通过自身的辛勤劳动,为满足人民生活需要服务,为繁荣和发展城乡经济服务。要不断地扩大经营、改善企业管理、加速资金周转、节约流通费用、减少商品损耗浪费,提高经济效益,为国家积累更多的资金,这是衡量商业、服务业工作好坏的根本标准。

  二、发展集体和个体零售商业、服务业,当前要着重解决的几个问题。

  发展集体和个体零售商业、服务业,必须继续贯彻执行一九八一年十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因行业制宜,具体组织落实。根据各地的实践经验,当前要着重解决好以下四个问题:

  (一)要搞好网点建设。本着“经济适用、布局合理、行业配套、方便群众”的原则,重点放在网点不足的地方,缺什么补什么。建点和选址,要有统一规划,建设网点的设备投资,除依靠群众自筹、自建、自用外,各地应从市政建设费、待业青年安置费和银行贷款等方面筹集资金,予以资助。新建工矿区、居民区和改造旧城区,要把商业、服务网点建设纳入总体规划之内,一并安排,同时兴建。

  (二)要疏通货源渠道。集体和个体零售商业的货源,可以从国营公司购进,可以从工业自销产品中选购,也可以从外地进货,自购自销。服务行业需要的原材料,在城市中,属于必须由国家组织供应的,商业、物资部门应积极予以扶植,妥善安排,纳入计划及时供应;属于工业的边角下斜,应优先给予照顾;属于农副产品,国家供应不足或不能供应的,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可以从市场直接采购。在小城镇和农村,饮食业需要的农副产品,主要靠自有原料和就地采购解决;有关国营商业公司,也要积极组织议价供应。对于城乡修理行业需要的零配件,工业部门要有计划地安排生产,给予支持。

  (三)在价格管理上,要在国家物价政策的指导下,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做到有活有管,优质服务,货真价实,买卖公道,群众信赖。凡从国营商业进货的工业品,执行国营牌价;自行采购部分和三类工业品、农副产品,按照规定的作价办法自行订价出售。服务行业的价格或收费标准,按照省、市、自治区物价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饮食业综合毛利率、服务业重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定价。对于议价经营的商品,可以随行就市,高来高去,低进低出。对于费工费时,技术要求高,特殊性服务,以及名菜名点等,可以实行优质优价,分等论价,以利于行业之间、门类之间协调发展和恢复经营特色,增加花色品种,以满足人民多种需要。对于现行收费标准偏低的理发、浴池和某些修理项目,各省、市、自治区可有计划地、分批地适当调整价格;确有困难的,可以向财税部门申请酌情减免税收。有关饮食业、旅店业的价格和收费标准的管理办法,由商业部研究制订下达。其他服务行业的价格和收费标准的管理办法,由各省、市、自治区自行制定。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零售商业、服务业的监督和管理,保持物价的稳定,坚持好的经营思想和作风,任何企业和单位,都不准变相涨价和哄抬物价,不准以次充好,不准短缺两,不准倒买倒卖,不准偷税漏税,不能影响大众化的服务和供应。

  (四)集体和个体零售商业、服务业的经营原则,应当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国家征税,不搞统负盈亏。为有利于保护集体和个体商业同国营商业在平等的原则下进行竞争,并简化手续,避免偷漏税款的事情,对集体和个体商业的零售税,可以在采购和批发环节一次扣缴。集体企业在照章纳税以后,内部的分配,各地可以规定发展基金和劳保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对职工的分配,收入多的可以多分,收入少的可以少分。对于原有的老合作店,也要按照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努力搞活经营。

  三、调整和改革国营零售商业、服务业的管理体制。

  目前,国营零售商业、服务业服务质量比较低,经济效益比较差,这与吃“大锅饭”、搞平均主义有直接关系。因此,调整和改革国营零售商业、服务业的经营管理体制,势在必行。否则,国营零售商业、服务业的主导作用将得不到有效的发挥。

  要坚决地有秩序地在零售商业、服务业推行责、权,利相结合的经营承包责任制。对大、中型店,当前可以实行征税和利润递增包干上缴相结合的办法,也可以参照有关规定,实行利改税。对于二三十人以下的小店,可以实行“国家所有、集体经营、国家征税、自负盈亏”。企业内部实行承包责任制,经济效益分配制,服务质量奖惩制,把经济指标、社会效果同企业和职工利益挂起钩来。企业在保证国家税收和上缴任务以后的利润,留在企业作为扩大经营、兴办集体福利基金和职工分配。职工分配要按经营成果和服务质量,拉开档次,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封顶。奖金的分配要坚持淡旺调节和年终统算。要实行对企业、对个人的全面考核制度。企业违法经营的非法收入要全部上缴,并对主要责任者处以罚金。对职工违反政策和店规店章、侵犯消费者利益、发生服务事故等,要同经济指标一起考核、同样惩罚,以保证经营承包责任制的健康发展。

  对国营零售商业、服务业企业管理的改革,各有关部门要协同动作,密切配合。要注意保持企业的经营特色,发挥职工的技术专长。企业的隶属关系不变,职工的其他待遇不变。

  四、加速人才培养,提高服务质量。

  搞好商业。服务业的工作,一靠政策,二靠技术,以政策调动广大干部和职工的积极性,以技术提供优质服务。目前,国营商业、服务业技术人员严重不足,高级技术人员青黄不接,新办的集体和个体商业、服务业更是缺乏有技术、会经营的人才。各地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分期分批进行培养。各省、市、自治区要有重点地办好几个中等商业、服务学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部分普通高中改为职业(技术)学校,由教育部门为主实行领导。要提倡和扶助各社会团体和个人举办职工技术学校。商业部要会同教育等有关部门,争取近期内在现有的财经、商业高等院校中设置服务行业的有关专业,培养高级专门人才。

  为了提高商业、服务业技术人员地位,鼓励多出人才,快出人才,对一些确有较高技术的人员,不论是属于国营、集体或个体的,经考核合格,都要授予技术职称。商业、轻工等有关部门,要会同劳动人事部门制订商业、服务业技术职称规定。对于确有专长的技术人员,在工资未作相应调整以前,可以发给适当技术津贴;已到退休年龄的,可以鼓励他们继续留在岗位,搞好传、帮、带;已经退休的,可以把他们组织起来,采取担任技术顾问,办培训班,到职工技术学校讲课等形式传授技术,酌发一些奖金或技术补贴。

  五、加强对商业、服务业的领导和管理。

  发展集体和个体商业、服务业,不仅要破除旧思想、旧观念,而且涉及到经济政策、劳动制度,工资福利、管理体制等方面的调整和改革,政策性很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指定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班子,制订规划,统筹安排,及时研究解决一些政策问题和实际问题。

  要切实保护竞争,打破封锁,社会主义市场是以国营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相互竞赛,相互促进的统一市场,各自要在竞赛中努力改进工作,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共同发展。不允许行业之间、地区之间和部门之间划地为牢、层层封锁。各部门要满腔热情地支持、扶植、指导集体和个体零售商业、服务业的发展。车站、码头、园林和风景游览区等,在不影响生产、交通和文物保护的原则下都要欢迎商业、服务业去设点经营和服务,以方便群众,不能寻找借口人为地加以限制。

  要尊重集体零售商业、服务业的经营自主权。新办的集体企业主要是吸收待业青年,企业的领导人员要由他们自己推选“明白人”担任,不要委派。可以组织多种行业协会,作为从业人员教育和管理的形式。对于一些老的集体商业、服务业,退休人员费用开支负担过重的问题,可以县、市为单位,统筹解决。

  零售商业、服务业的工作对象是人,讲文明、讲礼貌、讲职业道德尤为重要,一定要把建设高度的物质文明与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一起抓。要大力加强在职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克服形形色色的资产阶级经营作风。广泛开展竞赛评比活动,树立典型,表彰先进,使商业、胀务业的工作越做越好。

  要在国营、集体和个体零售商业、服务业中,发展党、团员,逐步建立和健全基层商业、服务业中的党、团组织,发挥它们的监督作用。

  以上各点,请各级党委和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具体组织实施。中共中央、国务院相信:只要全党统一认识,共同努力,我国的商业、服务业必将开创一个新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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