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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终端设备审验费”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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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终端设备审验费”收费标准
民国90年4月22日(现行条文)
制定机关:交通部命令
2001年4月22日

  1. 中华民国九十年四月二十二日交通部(90)交电(一)字第004096号公告订定发布全文 2 点;并自九十一年元月一日开始实施
  一、“电信终端设备审验费”收费标准如下:
项目 收 费 名 称 单位 收费金额(新台币) 减 免 规 定
其他 电信终端设备审验费
(通信介面)
陆仟伍佰元 若不需作技术规范审验者,得免收审验费;系列产品者得减半收费。
其他 电信终端设备审验费
(电磁相容)
陆仟伍佰元 若不需作技术规范审验者,得免收审验费;系列产品者得减半收费。
其他 电信终端设备审验费
(电气安全)
陆仟伍佰元 若不需作技术规范审验者,得免收审验费;系列产品者得减半收费。
  二、“电信终端设备审验费”收费标准自民国九十一年元月一日开始实施,同日废止“用户终端设备审查费”收费标准。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命令,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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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命令现行条文,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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