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UN Treaty Series - vol 1399.pdf/57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本页已校对

1985

United Nations — Treaty Series · Nations Unies — Recueil des Traités

51


或改为半官方机构;尚未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的国家,只能设立民间机构。

联合王国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总领事馆。

十二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社会治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维持。中央人民政府派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防务的部队不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内部事务,驻军军费由中央人民政府负担。

十三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依法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其他人的权利和自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保持香港原有法律中所规定的权利和自由,包括人身、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组织和参加工会、通信、旅行、迁徙、罢工、游行、选择职业、学术研究和信仰自由、住宅不受侵犯、婚姻自由以及自愿生育的权利。

任何人均有权得到秘密法律谘询、向法院提起诉讼、选择律师在法庭上为其代理以及获得司法补救。任何人均有权对行政部门的行为向法院申诉。

Vol. 1399, I-233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