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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职或者取消志愿兵资格,除名,开除军籍以及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行政处分。

降职不适用于副班长;降衔不适用于一级军士长、一级专业军士、列兵;降级不适用于级别薪金最低一级的士官。降职、降衔、降级,一般只降一级。

第三十二条 士兵受降衔或者降级处分后,其军衔、级别的晋升期限按照处分后的军衔、级别重新计算。

士兵受降衔或者降级处分后,对所犯错误已经改正,并在作战或者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其军衔或者级别晋升的期限可以缩短。

第三十三条 给予士兵奖励和行政处分的权限,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 士兵被除名、开除军籍、劳动教养或者判处徒刑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取消或者剥夺其军衔。

第五章 士兵的待遇

第三十五条 义务兵享受供给制生活待遇,按军衔和服现役年限发给津贴。

志愿兵享受供给制和薪金制相结合的生活待遇。薪金由军衔薪金、级别薪金和补贴构成。

第三十六条 军士长、专业军士的薪金级别各为八级。一级至四级,晋升期限各为三年;五级至八级,晋升期限各为四年。薪金级别晋升,由团或者相当于团的单位的主官批准。

军士长的级别薪金标准,应当高于相同级别专业军士的级别薪金标准。

第三十七条 担任副班长、班长或者相当于班长职务和授予军士长军衔的士兵,按规定发给职务津贴。

第三十八条 士兵在服现役期间,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第三十九条 士兵生活有困难的,应适当给予补助。

第四十条 志愿兵家属符合随军条件未随军的,由军队发给分居补助费和医疗补助费。

第四十一条 义务兵在服现役第二、三年内,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十天。第四、五年内,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二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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