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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政治体制 |
第一节行政长官 |
第二节行政机关 |
第三节立法机关 |
第四节司法机关 |
第五节市政机构 |
第六节公务人员 |
第七节宣誓效忠 |
第五章经济 |
第六章文化和社会事务 |
第七章对外事务 |
第八章本法的解释和修改 |
第九章附则 |
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
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 |
附件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
序言
澳门,包括澳门半岛、凼仔岛和路环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十六世纪中叶以后被葡萄牙逐步占领。一九八七年四月十三日,中葡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从而实现了长期以来中国人民收回澳门的共同愿望。
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有利于澳门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考虑到澳门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国家决定,在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并按照 “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不在澳门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国家对澳门的基本方针政策,已由中国政府在中葡联合声明中予以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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