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State Council Gazette - 1990 - Issue 07.pdf/18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本页已校对

  (一)主持会议;

  (二)决定议程,政府提出的议案须优先列入议程;

  (三)决定开会时间;

  (四)在休会期间可召开特别会议;

  (五)应行政长官的要求召开紧急会议;

  (六)立法会议事规则所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本法规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

  (二)根据政府的提案,审核、通过财政预算;

  (三)批准税收和公共开支;

  (四)听取行政长官的施政报告并进行辩论;

  (五)对政府的工作提出质询;

  (六)就任何有关公共利益问题进行辩论;

  (七)同意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

  (八)接受香港居民申诉并作出处理;

  (九)如立法会全体议员的四分之一联合动议,指控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而不辞职,经立法会通过进行调查,立法会可委托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负责组成独立的调查委员会,并担任主席。调查委员会负责进行调查,并向立法会提出报告。如该调查委员会认为有足够证据构成上述指控,立法会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可提出弹劾案,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决定。

  (十)在行使上述各项职权时,如有需要,可传召有关人士出席作证和提供证据。

  第七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根据本法规定并依照法定程序提出法律草案,凡不涉及公共开支或政治体制或政府运作者,可由立法会议员个别或联名提出。凡涉及政府政策者,在提出前必须得到行政长官的书面同意。

  第七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举行会议的法定人数为不少于全体议员的二分之一。

  立法会议事规则由立法会自行制定,但不得与本法相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