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Page:Sibu Congkan Xubian012-孔穎達-春秋正義-12-04.djvu/50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春秋正義卷第十一    僖公

  国子祭酒上護軍曲阜縣開国子臣孔 穎達等奉

  𠡠撰

六年公至自伐郑 正義曰二十八年公會晋侯云云于温諸侯

遂圍許二十九年公至自圍許此年會伐郑遂救許不称至自救

許而云至自伐郑与温會反者釈例曰諸若此𩔖事㔟相接或以

始致或以終致蓋時史之異也此事當由公至自告廟所吿不同

史依告而書不為義例 傳注實新至諸侯 正義曰密是邑名

郑人新築密邑故傳称新密經不称圍新密言圍新城傳云郑所

以不時城也解經言新城之意郑以非時築城違礼害民斉桓

其罪以吿諸侯故書新城以新城為郑之罪狀刘炫云先王之制

諸侯无故不造城造城則攻其所造司馬法曰産城攻其所産是

也 注微子至祖也 正義曰案宋丗家云微子開者殷帝乙之

首子而帝紂之庻兄周武王克殷微子乃持其祭器造扵軍门肉

祖而縛左牽羊右把茅滕行而前以告扵是武王乃釈微子復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