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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知者謂於所知之罪上减一等之類
問曰有奴婢匿一流囚主後知之主合得何罪
答曰有奴婢首匿流囚罪合减一等徒三年
加杖二百主後知者與奴婢同科亦凖奴婢
之罪合杖二百其應例减收贖各凖其主本
法仍於二百上减贖若奴婢死後主匿如故
即得自匿之罪一合凖奴婢為坐
故唐律䟽議卷第二十八
所知者謂於所知之罪上减一等之類
問曰有奴婢匿一流囚主後知之主合得何罪
答曰有奴婢首匿流囚罪合减一等徒三年
加杖二百主後知者與奴婢同科亦凖奴婢
之罪合杖二百其應例减收贖各凖其主本
法仍於二百上减贖若奴婢死後主匿如故
即得自匿之罪一合凖奴婢為坐
故唐律䟽議卷第二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