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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主守不覺失囚者减囚罪二等若囚拒捍而
走者又减二等皆聽一百日追捕限内能自捕
得及他人捕得若囚已死及自首除其罪即限
外捕得及囚已死若自首者各又追减一等
䟽議曰主守者謂専當守囚之人典獄之類
不覺失囚者减囚罪二等假失死囚合徒三
年之類若囚拒捍強走力不能制又减二等
皆聽一百日追捕限内能自捕得及他人捕
得者不限親踈若囚已死及自歸首並除失
諸主守不覺失囚者减囚罪二等若囚拒捍而
走者又减二等皆聽一百日追捕限内能自捕
得及他人捕得若囚已死及自首除其罪即限
外捕得及囚已死若自首者各又追减一等
䟽議曰主守者謂専當守囚之人典獄之類
不覺失囚者减囚罪二等假失死囚合徒三
年之類若囚拒捍強走力不能制又减二等
皆聽一百日追捕限内能自捕得及他人捕
得者不限親踈若囚已死及自歸首並除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