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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不施功力而作人得者合與本主中分借
得之人既非本主又不施功不合得分
諸得闌遺物滿五日不送官者各以亡失罪論
贓重者坐贓論私物坐贓减二等
䟽議曰得䦨遺之物者謂得寳印符節及
雜物之類即須送官滿五日不送者各得亡
失之罪贓重者謂計贓重於亡失者坐贓論
罪止徒三年私物坐贓論减二等罪止徒二
年其物各還官主
者不施功力而作人得者合與本主中分借
得之人既非本主又不施功不合得分
諸得闌遺物滿五日不送官者各以亡失罪論
贓重者坐贓論私物坐贓减二等
䟽議曰得䦨遺之物者謂得寳印符節及
雜物之類即須送官滿五日不送者各得亡
失之罪贓重者謂計贓重於亡失者坐贓論
罪止徒三年私物坐贓論减二等罪止徒二
年其物各還官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