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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失者不坐不償儀仗各减二等儀仗謂非
兵器若有亡失誤毁各依十分之法各减軍
器罪二等若亡失毁傷罪名不等者即以重
法併滿輕法
諸棄毁亡失及誤毁官私器物者各備償〈謂非在倉〉
〈庫而别持守者〉若被彊盗者各不坐不償即雖在倉庫
故棄毁者徴償如法其非可償者坐而不備〈謂符〉
〈印門鑰官文書之類〉
䟽議曰官私器物其有故棄毁或亡失及誤
損失者不坐不償儀仗各减二等儀仗謂非
兵器若有亡失誤毁各依十分之法各减軍
器罪二等若亡失毁傷罪名不等者即以重
法併滿輕法
諸棄毁亡失及誤毁官私器物者各備償〈謂非在倉〉
〈庫而别持守者〉若被彊盗者各不坐不償即雖在倉庫
故棄毁者徴償如法其非可償者坐而不備〈謂符〉
〈印門鑰官文書之類〉
䟽議曰官私器物其有故棄毁或亡失及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