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䟽議曰其於律得相容隱謂同居若大功以
上親及外祖父母外孫若孫之婦夫之兄弟
及兄弟妻及部曲奴婢得為主隱其八十以
上十嵗以下及篤疾以其不堪加刑故並不
許為證若違律遣證减罪人罪三等謂遣證
徒一年所司合杖八十之類
囚在案妄引人為徒侣者以誣告罪論即本犯
雖死仍准流徒加杖及贖法
䟽議曰囚在禁妄引人為徒佀者謂盗發者
䟽議曰其於律得相容隱謂同居若大功以
上親及外祖父母外孫若孫之婦夫之兄弟
及兄弟妻及部曲奴婢得為主隱其八十以
上十嵗以下及篤疾以其不堪加刑故並不
許為證若違律遣證减罪人罪三等謂遣證
徒一年所司合杖八十之類
囚在案妄引人為徒侣者以誣告罪論即本犯
雖死仍准流徒加杖及贖法
䟽議曰囚在禁妄引人為徒佀者謂盗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