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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Sibu Congkan Sanbian193-長孫無忌-故唐律疏議-12-08.djvu/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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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不同凡人之法名例當條雖有罪名所爲

 重者自從重理從強乞之律合準枉法而科

 若知有罪不虚恐喝取財物者合從真枉法

 而㫁

若財未入者杖六十即緦麻以上自相恐喝者

犯尊長以凢人論強盜亦準此犯卑㓜各依本法

 䟽議曰恐喝取財無限多少財未入者杖六

 十即緦麻以上自相恐喝者犯尊長以凢人

 準盜論加一等強盜亦準此者謂别居期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