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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Sibu Congkan Sanbian192-長孫無忌-故唐律疏議-12-07.djvu/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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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不放謂防人十月一日替到不放者减一

 等謂一日杖九十三日加一等罪止徒一年

 半

若鎮戍官司役使防人不以理致令逃走者一

人杖六十五人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半

 䟽議曰依軍防令防人在防守固之外唯得

 脩理軍器城隍公廨屋宇各量防人多少於

 當處側近給空閑地逐水陸所宜斟酌營種

 并雜𬞞菜以𠑽糧貯及𠑽防人等食此非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