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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Sibu Congkan Sanbian192-長孫無忌-故唐律疏議-12-07.djvu/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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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犯而殺傷者減闘殺傷二等即明知是侵

 犯而殺自然依律勿論

其已就拘執而殺傷者各以闘殺傷論至死者

加役流

 䟽議曰已就拘執謂夜入人家已被擒獲拘

 留執縳無能相拒本罪雖重不合殺傷主人

 若有殺傷各依闘法科罪至死者加役流


故唐律䟽議卷第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