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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Sibu Congkan Sanbian192-長孫無忌-故唐律疏議-12-07.djvu/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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凢言餘符者契亦同即契應發兵者同發兵符法

 䟽議曰不以符合從事者謂執兵之司得左

 符皆用右符勘合始從發兵之事若不合符

 即從事或勘左符與右符不合不速奏者各

 徒二年違限不即還符謂執符之司勘符訖

 依公式令封符付使人若使人更徃别處未

 即還者附餘使傳送若州内有使次諸府緫

 附五日内無使須荖專使送之若違此令限

 不即還符者得徒一年餘符各減二等餘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