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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Sibu Congkan Sanbian191-長孫無忌-故唐律疏議-12-06.djvu/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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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䟽議曰祖父母父母既被囚禁固身囹圄子

 孫嫁娶名教不容若祖父母父母犯當死罪

 嫁娶者徒一年半流罪徒一年徒罪杖一百

 若娶妾及嫁為妾者即凖上文减三等若期

 親尊長主婚即以主婚為首男女為從若餘

 親主婚事由主婚主婚為首男女為從事由

 男女即男女為首主婚為從其男女被逼或

 男年十八以下在室之女並主婚獨坐注云

 祖父母父母命者不論謂奉祖父母父母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