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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Sibu Congkan Sanbian191-長孫無忌-故唐律疏議-12-06.djvu/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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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䟽議曰父母之喪終身憂戚三年從吉自為

 達禮夫為婦天尚無再醮若居父母及夫之

 喪謂在二十七月内若男身娶妻而妻女出

 嫁者各徒三年妾減三等若男夫居喪娶妾

 妻女作妾嫁人妾既許以卜姓為之其情理

 賤也禮數既别得罪故輕各離之謂服内嫁

 娶妻妾並離知而共為婚姻者謂壻父稱婚

 妻父稱姻二家相知是服制之内故為婚姻

 者各減罪五等得杖一百娶妾者合杖七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