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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Sibu Congkan Sanbian191-長孫無忌-故唐律疏議-12-06.djvu/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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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凶事過以後别私服用者每加一等過八

 十日徒一年

若亡失所假者自言所司備償如法不自言者

以亡失論

 䟽議曰假請官物有亡失者若於請物所司

 自言失者免罪備償如法不自言失被人㪯

 者以亡失論依雜律亡失官物者凖盜論减

 三等又條亡失官私器物各備償故得亡失

 之罪又備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