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枉重者罪與主司同至死者減一等
䟽議曰監臨者謂統攝案驗之官𫝑要者謂
除監臨以外但是官人不限階品髙下唯據
主司畏懼不敢乖違者雖官卑亦同為人囑
請曲法者無問行與不行許與不許但囑即
合杖一百主司許者笞五十所枉重於杖一
百與主司出入坐同主司據法合死者監臨
𫝑要合減死一等
諸受人財而為請求者坐𧷢論加二等監臨𫝑
枉重者罪與主司同至死者減一等
䟽議曰監臨者謂統攝案驗之官𫝑要者謂
除監臨以外但是官人不限階品髙下唯據
主司畏懼不敢乖違者雖官卑亦同為人囑
請曲法者無問行與不行許與不許但囑即
合杖一百主司許者笞五十所枉重於杖一
百與主司出入坐同主司據法合死者監臨
𫝑要合減死一等
諸受人財而為請求者坐𧷢論加二等監臨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