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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之官限滿不赴者一日笞十十日加一等罪
止徒一年即代到不還減二等
䟽議曰依令之官各有裝束程限限滿不赴
一日笞十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其替人
已到淹留不還凖不赴任之程減罪二等其
有田苖者依令聽待収田訖發遣無田苗者
依限須還
諸官人從駕稽違及從而先還者笞四十三日
加一等過杖一百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侍
諸之官限滿不赴者一日笞十十日加一等罪
止徒一年即代到不還減二等
䟽議曰依令之官各有裝束程限限滿不赴
一日笞十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其替人
已到淹留不還凖不赴任之程減罪二等其
有田苖者依令聽待収田訖發遣無田苗者
依限須還
諸官人從駕稽違及從而先還者笞四十三日
加一等過杖一百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