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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既是長官事由檢察違失故以長官為
首皆同不覺脱漏増減之坐次通判官為第
二從判官為第三從典為第四從見有文簿
致使脱漏増減者勘檢既由案主即用典為
首判官為第二從通判官為第三從長官為
第四從其間有知情之官並同家長之罪即
從私犯首從科之不知情者自依公坐之法
諸里正及官司妄脱漏増減以出入課役一口
徒二年二口加一等𧷢重入已者以枉法論至
宣導既是長官事由檢察違失故以長官為
首皆同不覺脱漏増減之坐次通判官為第
二從判官為第三從典為第四從見有文簿
致使脱漏増減者勘檢既由案主即用典為
首判官為第二從通判官為第三從長官為
第四從其間有知情之官並同家長之罪即
從私犯首從科之不知情者自依公坐之法
諸里正及官司妄脱漏増減以出入課役一口
徒二年二口加一等𧷢重入已者以枉法論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