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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應坐之罪百杖以下所市之人從不應為
輕笞四十徒罪以上從不應為重杖八十仍
不得重於官人應得之罪若市易已訖官人
知情準家人所犯知情之法
即斷契有數違負不還過五十日者以受所監
臨財物論即借衣服器翫之屬經三十日不還
者坐𧷢論罪止徒一年
䟽議曰官人於所部市易斷契有數仍有欠
物違負不還五十日以下依雜律科負債違
人應坐之罪百杖以下所市之人從不應為
輕笞四十徒罪以上從不應為重杖八十仍
不得重於官人應得之罪若市易已訖官人
知情準家人所犯知情之法
即斷契有數違負不還過五十日者以受所監
臨財物論即借衣服器翫之屬經三十日不還
者坐𧷢論罪止徒一年
䟽議曰官人於所部市易斷契有數仍有欠
物違負不還五十日以下依雜律科負債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