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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唐律䟽議卷第六〈名例凢一十三條〉
諸二罪以上俱發以重者論〈謂非應累者唯具條其狀不累輕以〉
〈加重若重罪應贖輕罪應居作官當者以居作官當為重〉
䟽議曰假有甲任九品一官犯盜絹五疋合
徒一年又私有矟一張合徒一年半又過失
折人二支合贖流三千里是為二罪以上俱
發從有禁兵器斷徒一年半用官當訖更徴
銅十斤既犯盗徒罪仍合免官是為以重者
論
故唐律䟽議卷第六〈名例凢一十三條〉
諸二罪以上俱發以重者論〈謂非應累者唯具條其狀不累輕以〉
〈加重若重罪應贖輕罪應居作官當者以居作官當為重〉
䟽議曰假有甲任九品一官犯盜絹五疋合
徒一年又私有矟一張合徒一年半又過失
折人二支合贖流三千里是為二罪以上俱
發從有禁兵器斷徒一年半用官當訖更徴
銅十斤既犯盗徒罪仍合免官是為以重者
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