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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丞判斷有失以丞為首少卿二正為第二
從大卿為第三從典為第四從主簿録事當
同第四從
注若通判官以上異判有失者止坐異判以
上之官
䟽議曰假如一正異丞所判有失又有一正
復同判即二正同為首罪若一正先依丞判
一正始作異同異同者自為首科同丞者便
即無罪假如丞斷合理一正異斷有乖後正
由丞判斷有失以丞為首少卿二正為第二
從大卿為第三從典為第四從主簿録事當
同第四從
注若通判官以上異判有失者止坐異判以
上之官
䟽議曰假如一正異丞所判有失又有一正
復同判即二正同為首罪若一正先依丞判
一正始作異同異同者自為首科同丞者便
即無罪假如丞斷合理一正異斷有乖後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