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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Sibu Congkan Sanbian188-長孫無忌-故唐律疏議-12-03.djvu/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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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䟽議曰犯罪之徒知人欲告及案問欲舉而

 自首陳及迯亡之人并叛巳上道此類事發

 歸首者各得減罪二等坐之

即亡叛者雖不自首能還歸本所者亦同

 䟽議曰雖不自首謂不經官司首陳能還歸

 本所者謂歸𥘉迯叛之所亦同自首之法減

 罪二等坐之若本所移改還歸移改之所亦

 同

其於人損傷因犯殺傷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仍從故殺傷法本應過失者聽從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