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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唐律䟽議卷第四〈名例凢八條〉
諸犯罪已發及已配而更為罪者各重其事
䟽議曰已發者謂已被告言其依令應三審
者初告亦是發訖及已配者謂犯已配而更
為笞罪以上者各重其後犯之事而累科之
即重犯流者依留住法决杖於配所役三年
䟽議曰犯流未斷或已斷配訖未至前所而
更犯流者依工樂留住法流二千里决杖一
百流二千五百里决杖一百三十流三千里
故唐律䟽議卷第四〈名例凢八條〉
諸犯罪已發及已配而更為罪者各重其事
䟽議曰已發者謂已被告言其依令應三審
者初告亦是發訖及已配者謂犯已配而更
為笞罪以上者各重其後犯之事而累科之
即重犯流者依留住法决杖於配所役三年
䟽議曰犯流未斷或已斷配訖未至前所而
更犯流者依工樂留住法流二千里决杖一
百流二千五百里决杖一百三十流三千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