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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或教七嵗小兒毆打父母或教九十耄者
斫殺子孫所教令者各同自毆打及殺凡人
之罪不得以犯親之罪加於凡人
諸犯罪時雖未老疾而事發時老疾者依老疾
論
䟽議曰假有六十九以下犯罪年七十事發
或無疾時犯罪廢疾後事發並依上解收贖
之法七十九以下犯反逆殺人應死八十事
發或廢疾時犯罪篤疾時事發得入上請之
令或教七嵗小兒毆打父母或教九十耄者
斫殺子孫所教令者各同自毆打及殺凡人
之罪不得以犯親之罪加於凡人
諸犯罪時雖未老疾而事發時老疾者依老疾
論
䟽議曰假有六十九以下犯罪年七十事發
或無疾時犯罪廢疾後事發並依上解收贖
之法七十九以下犯反逆殺人應死八十事
發或廢疾時犯罪篤疾時事發得入上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