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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Sibu Congkan1985-呂祖謙-皇朝文鑑-40-16.djvu/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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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王凝旒黈纊不欲聞見人之過失有犯典憲即

屬之有司按文處斷情可矜者猶或特從寛宥如

此則恩歸主上而法在有司人被誅殛死亦何憾

祖宗以來不許刑獄司狀外求罪是以人人自安

近傳三司判官楊儀下獄自御史臺移劾都亭驛

械縛過市萬目隨之咸共驚駭不測爲何等大獄

及聞案具乃止請求常事非有枉法贓賄又𫝊所

斷罪名法不至此而出朝廷特㫖恐非恩歸主上

法在有司之意也且儀身預朝行職居館閣又任

事省府使有大罪雖加誅斬自有憲章苟不然者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