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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Sibu Congkan1985-呂祖謙-皇朝文鑑-40-16.djvu/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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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數見良吏善人以小過留滯而背已便已之徒

不廢遷擢竊尋其端蓋朝廷之制私罪雖得輕法

常爲仕進之累公坐雖大一時被責則復升進矣

伏以國家賦䘵命官本爲治人而無狀之吏廢職

以遂苟且之意壊法以行姑息之政計其用意豈

復在公夫緣私致罪惡或止身廢職壊法其害及

國二者相校孰爲輕重伏望聖慈特詔有司議私

罪之可恕者稍遇留礙以通滯材公坐有害者重

加困抑以儆慢夷

    論勑不由銀臺司   韓  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