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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Sibu Congkan1889-張惠言-茗柯文補編外編-1-1.djvu/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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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奸匪爲此遵照 憲式給與甲頭日報牌簿該甲頭

 點集本鄕乞丐願在本處行乞者日閒聽其各處行

 乞至晚歸公所歇宿甲頭親自査點毋許一名不到

 倘有不到公所歇宿者卽行逐出不許在本鄕行乞

 該甲頭每日查齊塡寫牌簿十日送報到公局董事

 以憑報縣存案該甲頭仍宜稽查各丐其有爲匪滋

 事報局究處該甲頭狥庇隱匿一經發覺懲治不貸

 須至牌者

  計開

 鄕 都 圖 乞丐  人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