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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Sibu Congkan1855-汪中-述學-2-2.djvu/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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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不知情亦絞公曰本不與謀又獄由婦首是無死法巡撫及幕客皆執不可

公披舊牘厯三夜得成案援以定讞婦竟減等鹿邑民甲殺人而賄乙誣服公

察而直其罪其它平反閱實𩔖此十九年十二月入覲

上以查太淑人年九十 特賜御書曰壺範遐齡眀年春乞終養歸其秋太淑

人卒公素不喜佛老說至是居喪遂屏浮屠法不用並廢七七之奠服闋補山

東按察使公謂愚民畏法其犯罪或出於不知乃舉律文之日習而易犯者陳

列罪名以爲條教它所奏變通法令數事俱見施行時巡撫方操勤吏職公雍

容儒者見爲迂緩又嘗發民治道公故寢其事由是滋不說適公奏請祀故尚

書湯文正公斌於孔子廟廡又論孟子廟配饗事二十七年

上南巡至山東以公年老 命以原品致仕公起諸生至大官諫行言聽膏澤

下於民於公不可爲不遇然緣公體 國之忠與其憂民立事之心蓋嘗抱無

窮之藴而惜乎公則衰矣公之歸生儒耆老數千人南送四十里至崮山驛不

去皆曰使君前者去率不數歲復來今當以何時至耶使君壽考無極它時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