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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Sibu Congkan1336-劉克莊-後村先生大全集-48-48.djvu/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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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耳在法諸户絶人所生母同居者財産並聼為主

同居者且如此况劉氏者珍珍之生母也秋菊者二

女之生母也母子皆存財産合聼為主通仕豈得以

立嗣為由而入頭干預乎度通仕之意欲以一子中

分縣丞之業此大不然攷之令文諸户絶財産盡給

在室諸女又云諸已絶而立⿰糹⿱𢆶匹 -- 繼絶子孫於絶户財産

若止有在室諸女即以全户四分之一給之然則世

光一房若不立嗣官司盡将世光應分財産給其二

女有何不可通仕有何説可以争乎若劉氏秋菊與

其所生兒女肯以世德為世光之子亦止合得世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