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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Sibu Congkan1245-魏了翁-鶴山先生大全文集-24-07.djvu/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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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造箭之費六十四萬有竒亦皆委官押發抵日終

餘緡無幾而求者日至未嘗不謹所予如所得金一

千兩僅支及一百五兩所得銀十五萬兩僅支六萬

二千五十餘兩所得絹一萬匹僅支四千五百凡此

三項皆以激犒戰功見巳具細帳上省決無分文妄

費當大敵在境人心動摇正使督府不建朝廷亦須

遣使行邊拊勞將士犒給之費當不减此或又曰不

能鈐鍵士卒騷擾郡邑臣未出國門凡三次行下諸

道約束官吏不得以應辦督府爲名並縁私擾舟人

之攘羊與浙漕司借使之卒二人亂行者皆黥𨽻之

逋卒之𥨸酒家器者斬之自南陵以來乃有縣令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