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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Sibu Congkan1133-樓鑰-攻媿集-30-06.djvu/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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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條貫歸一誠以法守之地不可有毫釐之差也臣竊

惟修法之事固已周密用法之吏尚有可言蓋七司之

法頒之四方而用在吏部長貳郎官年除嵗遷難以必

其通習吏人各自行案又未必盡知源流則是用法之

責全在法司夫文法之習至以名家要須明練條章旁

通倫類習之有素以為術業然後可以審處是非議定

輕重竊見紹興元年臣僚申請七司各有掌法案止係

收掌文書即不共檢條法乞將掌法案改為檢法案内

手分並于本部人吏内選差諳曉條法之人如本部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