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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Sibu Congkan1103-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50-46.djvu/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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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簿謂之剗簿增𣸸改易不可稽考有坍溪落江逃

  亡死絶有名無實之稅縣道不與勘會著實臨期動

  是勒令填納以至典賣屋業無可填備一次充應催

  稅至有三四年者雖所欠尺寸升合些少官物亦行

  綰繋無䏻得脫百姓受此抑勒破蕩之苦而縣道恬

  不加䘏委是無辜

右鏤榜示所𬋩鄉分鄉村市鎮張掛其縣道扵前件約束

事件如有違戾許保正副催科保長徑赴本司陳訴切待

追究著實即行按奏公吏依法重行㫁治施行淳熈九年

八月■日牓

   减半賞格牓

浙東提舉常平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