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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Sibu Congkan0838-司馬光-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16-11.djvu/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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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舉狀稱臣竊見某州某縣人某甲有何行能臣今

舉堪應經明行修科於後不如所舉臣甘當連坐不

詞候奏狀到朝廷下禮部貢院置簿各分逐路抄録

本人姓名注舉主官位姓名於其下仍下夲州出給

公據付夲人収執及令夲州亦如貢院置薄抄録准

備開科場 --(『昜』上『旦』之『日』與『一』相連)日考驗公據其舉狀旣上之後若所舉之

人犯𧷢私罪至徒以上情理重及違犯名敎候断訖

仍収坐舉主奏乞朝廷取勘施行其人未及第者减

五等巳及第者減三䒭坐之一如舉選人充京官法

臣竊料此法𥘉行其奔競屬請固不能免若朝廷必

坐舉主無有所赦三五人後自皆慎擇其人不敢妄

舉如此則士之居郷居家獨處闇室立身行已不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