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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Sibu Congkan0838-司馬光-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16-11.djvu/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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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舉之科選差令試管旬上件事務若能辦集即别

置簿記其勞績遇本科職任有闕謂若經筵或學官有闕即用行義純

固經術精通學問該愽等科人臺諌有闕即用節操方正科人之𩔖則委執政親檢逐

簿選名實相稱或舉主多或有勞績之人補充仍於

本人除官勑告前盡開坐舉主姓名於後或不如所

舉其舉主從貢舉非其人律科罪犯人正入已𧷢舉

主减三等科罪若因受賄徇私而舉之罪名重者自

從重法期在必行不可寛宥雖見爲執政官朝廷所

不可輟者亦湏降官示罰即朝廷臨時因事特詔舉

謂若舉知河渠馬牧等之𩔖不在十科之内者有不如所舉亦

同此法所貴人人重慎所舉官皆得人取進止

温國文正公文集卷第五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