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Page:Sibu Congkan0838-司馬光-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16-11.djvu/111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行遣及案下文字未曽交割合留所雇之人給與雇

錢令與新差之人同共行遣限半年内交割了畢才

放逐便一臣起請云今日衙前陪備少於嚮日不至

破家若猶以爲戸力難任即乞於官戸僧道單丁女

户有屋業毎月掠錢及十五貫莊田中年所収斛斗

及百石以上者並等第出助役錢不及此數者與放

免臣意以爲十口之家𡻕収百石足供口食月掠房

錢十五貫足供日用二者相湏此外有餘者始令出

助役錢非謂止収百石即令助役也若猶嫌太少及

所収掠課利難知實數即乞應係第三等以上令出

助役錢第四等以下放免若本州坊場 --(『昜』上『旦』之『日』與『一』相連)河渡等錢自

可支酬衙前重難分數得足則官戸等更不消出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