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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Sibu Congkan0833-司馬光-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16-06.djvu/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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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司副使知雜御史第四三司判官轉運使第五提

㸃刑獄第六知州第七通判第八知縣第九幕職第

十令録第十一判司簿尉第十二其餘文武職任差

遣並以此比𩔖爲十二等(⿱艹石)上等有闕則於次等之

中擇才以𥙷之

一十二等之中舊無貟數者並乞以即今人數爲定

貟自今有闕則𥙷不可更増

一十二等之人德行學術政事勇略錢榖刑獄文辭

各隨才授任其提㸃刑獄以上皆無罷滿之期知

州知縣縣令四年餘皆三年爲滿未滿之間稱職

有功則改官益禄賞賜奬諭仍居舊任必須上等

有闕然後選擇遷𥙷其不能稱職者則移易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