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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Sibu Congkan0722-元稹-元氏長慶集-4-3.djvu/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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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群吏之理最在第一至第三者校定日據其功狀而登進

之牧宰字人之官籍之爲理者則上賞行焉若此則遷次之

道明而遲速之分定矣二曰記功之式每歲群吏之理最在

第四者籍而書之滿歲吏部㑹集而授署之若此者殿最之

道存而清濁之流異矣三曰任賢之式毎歲内自僕射至于

群有司之正長外至於廉問節制者各舉備朝選者一人外

自牧守内至于百執事之立於朝者各舉吏郡縣者一人因

其所舉而授任之辨其考績而賞罰之不舉賢爲不精不精

與不察之罪同若此則保任之法行而賢不肖之位殊矣四

曰敘常之式其有業不通干學才不應於文政不登於最行

不加於人則限以停年課資之格而役任之若此則敘用之

式𢘆而尺寸之才無所弃矣兩科立則群才遂四式行則庶

官當陛下又執左契以御之楃樞以正之委庶官如心目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