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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Regulations on Civilian Aircraft Incident Investigation, 2020.pdf/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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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航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民用航空器经营人、飞行训练单位、维修单位、航空产品型号设计或者制造单位、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及地面服务保障等单位。

(二)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是指因事件导致在下列情形中发生的人员死亡或者重伤,但是由于自然原因、自身或者他人原因造成的人员伤害,以及藏匿于供旅客和机组使用区域外的偷乘航空器者所受的人员伤害等情况除外:

1.在航空器内;

2.与航空器的任何部分包括已脱离航空器的部分直接接触;

3.直接暴露于发动机喷流。

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事故导致的人员死亡。

(三)航空器严重损坏,是指对航空器的结构强度、性能或者飞行特性有不利影响,并通常需要修理或者更换有关部件。

(四)授权代表,是指根据我国批准的国际公约有关规定,由一国指派代表该国参加由另一国组织的调查的人员。授权代表通常来自指派国的事故调查部门。

(五)顾问,是指协助授权代表开展调查工作的人员。

(六)事发相关单位,是指与所发生事件有关的、能提供事件直接信息的航空器运营人(含分、子公司)和航空运行服务保障单位。

(七)航空器运行阶段,是指从任何人登上航空器准备飞行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