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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组织事件调查的部门可以就调查报告草案向下列有关单位征询意见:
(一)参加调查的有关单位;
(二)事发相关单位;
(三)其他必要的单位。
被征询意见的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在收到征询意见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将意见反馈给组织事件调查的部门。对调查报告草案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写明观点,并提供相应证据。
组织事件调查的部门应当将征询的意见交给调查组研究,调查组组长决定是否对调查报告草案进行修改。调查报告草案修正案及征询意见的采纳情况应当一并提交组织事件调查的部门。
第三十九条 对于涉外的事故和严重征候调查,民航局应当就调查报告草案向航空器登记国、运营人所在国、设计国、制造国和参与调查的国家征询意见。
第四十条 民航局、地区管理局的航空安全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负责审议调查报告草案。
第四十一条 在调查的任何阶段,民航局、地区管理局应当按权限及时向有关部门、单位、国家以及国际民航组织提出加强和改进航空安全的建议。
收到民航局、地区管理局提出安全建议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自接到安全建议30日内,书面回复安全建议的接受情况。
收到国(境)外调查机构发来安全建议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