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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NLC892-GBZX0301013052-258999 [隆慶]雲南通志 十七卷 第12冊.pdf/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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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通志卷之十四

藝文志第十之一

其目二:遺文、板刻。

鳴呼!道德同則丈軌一,土壤閡則風俗殊。有宋三百年間,棄南中爲異域,片言隻字,鮮能有存,遂使兩漢風猷,斬然莫繼。所謂王道貽隔化之訟,賢人絕附驥之榮,文獻不足,豈皆地之罪哉!今志所錄,出於前代者無幾,惟國朝詔命及宗工哲匠所爲文詞,有諸志不及載者,謂之遺文。其經籍六藝翻鋟,在官所宜關鑰者,謂之板刻。並括於藝文志以存之。庶於追往詔來,揚幽闡𦣱,考治亂之槪,究得失之原,繹經營之功,尋遊覽之迹,皆得而復焉。

遺文

〔漢〕

  • 陸賈《南中行記》。《崇文總目》。
  • 李膺《益州記》。《後漢書》注。

〔晉〕

  • 楊終子山《哀牢傳》。楊終子山爲郡上計吏,進《哀牢傳》,孝明奇之,召在蘭臺。見《論衡》。
  • 常璩《南中志》一卷。附於《華陽國志》。
  • 嵇含《南方草木狀》一卷。《晉書》。

〔唐〕

  • 韋臯《開西南夷事狀》十卷。貞元十四年十一月己未,韋臯進《開西南夷事狀》十卷,敘開復南詔之由。
  • 袁滋《雲南紀》五卷。貞元十年,滋使南詔。元和十三年六月,上之。
  • 韋齊休《雲南行紀》二卷。長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