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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字表 二五


三:各省市教育行政機關推行部頒簡體字辦法

一、凡小學,短期小學,民衆學校各課本,兒童及民衆讀物,均應 採用部頒簡體字。

二,採用部頒簡體字之課本,應於各册末頁,附生字表,將簡體字 一倂編入,並須於第一次採用該字之課文末或下方或其他適當 地方,另立對照表,以資比對。表式附後。

三、自二十五年七月起,凡新編之小學課本,短期小學課本及民衆 學校課本,不用部頒簡體字者,不予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