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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之十七葉且不嘗用同
三五葉 | 曆法總部彙考六十九之三十九前書今測十端以定曆元十測測星在析木宮二度四十二分緯未紀 案前二十七葉三測作緯末記疑此未應作末前記應作紀 |
三九葉 | 曆法總部彙考七十之十六前書新測上三星緯火星北緯四度三十三分緯南六度四十二分 案上文文法當作南緯六度四十二分 |
五〇葉 | 曆法總部總論一之三徐幹中論曆數篇休懲時至嘉生蕃育 案中論作休徵時至 |
曆法總部總論一之四前篇火復而後蟄者畢案中論作火伏而後蟄者畢 | |
曆法總部總論一之五晉書律曆志車區占星謹案監本原如此 武英殿晉書考證依史記改臾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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曆法總部總論一之八宋書曆志序至今術差或三日或二日 案宋書作至今所差或三日或二日 | |
五一葉 | 曆法總部總論一之十一舊唐書曆志序是日蝕於申卯之間言皆不中 謹案 武英殿舊唐書考證據隋志改是日蝕於申酉之間古酉作酉涉形似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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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四葉 | 曆法總部總論二之七章俊卿考索曆法不容不�論然由古迄今言天者是幾 案原作言天者凡幾 |
五五葉 | 曆法總部總論二之十前書總論七政之運行奚自混元之初 案奚字疑或作爰 |
五六葉 | 曆法總部總論二之十九前書歲差何承天培增其數以百年退一度又反不及 案上文作何承天乃倍其年何承天乃倍其半此文原作倍增其數後王喬桂歲差考正作倍增其數 |
五七葉 | 曆法總部總論二之三十三前書大餘小餘按東漢志宗訢議曰百七十歲小餘六十三 案後漢志作百七十一歲 |
五九葉 | 曆法總部總論二之四十六前書總論諸曆北齊文宣悅宋景業讖緯之佞而改行天寶曆案隋律曆唐藝文志玉海皆作天保曆 |
第〇三二冊之〇一葉 | 曆法總部總論三之五大學衍義補史記太史公曰民神雜糅不可方物 案糅方二字補大學衍義補作民神雜擾不可放物用史記原文 |
曆法總部總論三之六前書孝文時魯人公孫臣言漢上德 案大學衍義補上字不明史記原文作漢得土德 | |
曆法總部總論三之七前書自是以後氣復正羽聲復清名後正� 案史記作名復正� 國朝方苞曰復正�義難通豈謂正五聲二�聲之名皆復其舊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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〇二葉 | 曆法總部總論三之九前書漢志帝王不改正朔易服色所以明受命于天也 案漢志作帝王必改正朔易服色 |
曆法總部總論三之十前書巴郡洛下閎 案漢志作落下閎後通作洛下雒下 官者�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