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82 (1700-1725).djvu/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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謂皆定一錢之則,然後制取等稱也。

《忽》「萬」為「分。」

「以一萬忽為一分之則」 ,「以十萬忽定為一錢之則」 ,「忽者吐絲為忽,分者始微而著」 ,言可分別也。

絲則千,

「一千絲為一分」 ,以一萬絲定為一錢之則。

毫則百,

「一百毫為一分」 ,以一千毫定為一錢之則。毫者毫毛也,目忽絲毫三者,皆斷驥尾為之。

《氂》則《十》。

一十「氂為一分」 ,以一百氂定為一錢之則。氂者,氂牛尾毛也。曳,赤金成絲為之也。

轉以十倍,倍之則為一錢。

「轉以十倍」 ,謂自一萬忽至十萬忽之類,定為則也。

黍以二千四百枚為一兩。

「一龠容千二百黍」 ,為十二銖,則以二千四百黍定為一。兩之,則,兩者以二龠為兩。

《絫》以二百四十,

謂以二百四十絫定為一兩之則。

銖以二十四。

「轉相因,成絫為銖」 ,則以二百四十絫定成二十四銖為一。「兩之則銖」 者,言殊異。

「遂成其稱。」稱合黍數,則一錢半者計三百六十黍之 重;列為五分,則每分計二十四黍;又每分析為一十 氂,則每氂計二黍十分黍之四。

以十氂分二十四黍,則每氂先得二黍。都分成四十分,則一氂又得四分,是每氂得二黍十分黍之四。

「每四毫一絲六忽有差為一黍,則氂絫之數極矣。一 兩者合二十四銖為二千四百黍之重,每百黍為銖, 二百四十黍為絫,二銖四絫為錢,二絫四黍為分,一 絫二黍重五釐,六黍重二釐五毫,三黍重一氂二毫 五絲,則黍絫之數成矣。」其則用銅而鏤文以識其輕 重。新法既成,詔以新式留禁中,取太府舊稱四十、舊 「式六十,以新式較之,乃見舊式所謂一斤而輕者有 十,謂五斤而重者有一」,式既若是,權衡可知矣。又比 用大稱如百斤者,皆懸鈞於架,植鐶於衡鐶,或偃手, 或抑按,則輕重之際,殊為懸絕。至是更鑄新式,悉由 黍絫而齊,其斤石不可得而增損也。又令每用大稱, 必懸以絲繩,既置其物,則卻立以視,不可得而抑按。 復鑄銅式,以御書「淳化三體」錢二千四百暨新式三 十有三、銅牌二十授於太府。又置新式於內府、外府, 復頒於四方大都,凡十有一副。先是,守藏吏受天下 歲貢金帛,而太府權衡舊式失準,得因之為姦,故諸 道主者坐逋負而破產者甚眾。又守藏更代,校計爭 訟,動必數載。至是,新制既定。奸弊無所指。中外以為 便。

度量權衡,皆太府掌造,以給內外官司及民間之用。凡遇改元,即差變法,各以年號,即而識之。其印面有「方印」 、「長印」 、「八角印」 ,明制度而防偽濫也。

《禮志》

《周禮》栗氏為量,漢制云,「物有多少受以量。」本起於黃 鍾之管,容秬黍千二百,而龠、合、升、斗、斛五量之法備 矣。太祖受禪,詔有司精考古式,作為嘉量,以頒天下。 其後定西蜀,平嶺南,復江表,泉、浙納土,并、汾歸命,凡 四方斗斛不中用者皆去之。嘉量之器,悉復升平之 制焉。

《三禮圖》

指尺圖

指尺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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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黍尺指尺圖考》

按:《漢書律曆志》云:「一黍之廣為分,十分為寸,十寸為 尺。」

一黍之廣,謂以子穀秬黍中者。孟康曰:「子,北方也。北方黑,謂黑黍也。」 師古曰:「此說非也。子穀,猶言穀子耳。秬,即黑黍也。」 無取北方號。中者,不大不小者也。言取黑黍穀子大小中者,率為分寸也。秬,音巨。

又《雜令》云:「積秬黍為度者,冕制則使之。」《投壺記》曰:「籌 室中五扶。」注云:「籌,矢也。鋪四指曰扶,一指案一寸。」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