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8 (1700-1725).djvu/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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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諤,配隸安州。其後數懲貪吏。至其末年,知以廉自 飾,犯法者稍損於舊矣。

《仁宗本紀》:「明道元年四月戊午,知隸州王涉坐冒請 官地為職田,配廣南牢城。」

《刑法志》:熙寧二年,比部郎中、知房州張仲宣,嘗檄巡 檢體究金州金阬,無甚利,土人憚興作,以金八兩求 仲宣不差官。及事覺,法官坐仲宣枉法贓應絞,援前 比貸死,杖脊黥配海島。知審刑院蘇頌言:「仲宣所犯, 可比恐喝條。且古者刑不上大夫,仲宣官五品,有罪 得乘車,今刑為徒隸,其人雖無足矜,恐污辱衣冠耳。」 遂免杖、黥流賀州。自是,命官無杖黥法。

《神宗本紀》:元豐元年十二月「丙辰,詔青州民王贇以 復父讎免死,刺配鄰州。」

《刑法志》:元豐元年,青州民王贇父為人毆死,贇幼,未 能復讎,幾冠,刺讎斷支首祭父墓,自首論當斬。帝以 殺讎祭父,又自歸罪,其情可矜,詔貸死,刺配鄰州。 《甲申雜記》:「沙門島舊制有定額,過額則取一人投之 海中。」馬默、處厚知登州,建言:「朝廷既貸其生矣,即投 諸海中,非朝廷之本意。今後溢額,乞選年深自至配 所」不作過人。移登州,神宗深然之,即詔可,著以為定 制。未幾,馬方坐堂上,忽昏困,如夢寐中見一人乘空 來,如世間所畫符使也。左右挾一男一女至馬前,大 呼曰:「我自東嶽來,聖帝有命奉天符。」馬默本無嗣,以 移沙門島罪人事上,帝特命賜男女各一人,遂置二 童,乘黃雲而去。馬驚起,與左右卒隸見黃雲東去,後 生男女二人。《馬親語余》如此。

《宋史高宗本紀》:「紹興五年四月丙午,貴池縣丞黃大 本坐枉法贓,杖脊刺配南雄州。」

紹興十四年六月丙申,內侍白鄂坐誹謗,及其客張 伯麟,俱黥配吉陽軍。

《孝宗本紀》:乾道元年正月「丙子,淮西守將孔福以遇 敵棄城伏誅,頓遇奪官刺面,配吉陽軍。」

乾道二年九月甲辰,「知上元縣李允升犯贓貸死,杖 脊剌面,配惠州牢城,籍其貲。」

乾道三年二月戊戌,直秘閣、前廣東提刑石敦義犯 贓,剌面,配柳州,籍其家。八月丁酉,內侍陳瑜、李宗回 坐「交結戚方受賂,瑜除名,決杖、黥面、配循州,宗回除 名、筠州編管。」

《光宗本紀》:紹熙二年十二月「甲辰,詔慶遠軍承宣使、 內侍省都知楊皓懷奸兇恣,剌面杖脊,配吉州。」 《寧宗本紀》:慶元六年九月「甲子,婺州布衣呂祖泰上 書請誅韓𠈁冑、蘇師旦,逐陳自強等,以周必大代之。 詔杖祖泰,配欽州牢城。」

開禧三年五月戊寅,用四川宣撫司奏,吳曦黨人張 伸之等一十六人除名,編配兩廣及湖南諸州。 嘉定元年十月辛巳,蔡璉除名,配贛州牢城。

嘉定八年三月辛巳,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科何 致坐妄造事端,營惑眾聽,配廣西牢城。」

《理宗本紀》:嘉熙二年十二月「丙午,司戶柳臣舉配雷 州。」

《度宗本紀》:咸淳七年六月,「臺臣劾朱善孫督綱運,受 贓四萬五千。詔特貸死,配三千里,禁錮不赦。」

《瀛國公本紀》:「德祐元年四月庚申,令狐概除名,配鬱 林州牢城,籍其家。」

《元史世祖本紀》:「至元十七年八月庚午朔,蕭簡等十 人歷河南五路,擅招闌遺戶,事覺,謫其為首者從軍 自效,餘皆杖之。」

《成宗本紀》:「大德六年正月乙未,以諸王真童誣告濟 南王,謫置劉國傑軍中自效。二月庚午,謫諸王孛羅 於四川八剌軍中自效。」

大德七年三月己酉,以脫歡誣告諸王,脫脫謫置湖 廣省軍前自效。

《武宗本紀》:「至大二年十一月丙午,諸王孛蘭奚以私 怨殺人,當死。大宗正也可札魯忽赤議,孛蘭奚貴為 國族,乞杖之流北鄙,從軍,從之。」

《文宗本紀》:「至順元年冬十一月丙午,恩州諸王按灰, 坐擊傷巡檢張恭,杖六十七,謫還廣寧王所部,充軍 役。」

《翦勝野聞》翰林應奉唐肅,初以失朝,坐免官歸鄉里。 太祖重其才,再召入。嘗命侍膳,食訖,拱著致恭。帝問 曰:「此何禮也?」肅對曰:「臣少習俗禮。」帝怒曰:「俗禮可施 之天子乎?」罪坐不敬,謫戍濠州。

《明大政紀》:洪武二十七年九月,日照縣民江伯兒以 母病割股肉食之,不愈,乃禱於岱嶽祠,誓云:「母病愈 則殺子以祀。」既而母病愈,竟殺其三歲子祭之。有司 以聞,上怒曰:「父子天倫至重,禮,父為長子三年服。今 伯兒無故賊殺其子,滅絕倫理,宜亟捕之,勿使傷壞 風化。」遂逮伯兒,杖一百,謫戍南海。

《吳中故語》:嚴德明在洪武中為左僉都御史,嘗掌院 印,以疾求歸,發廣西南丹充軍,面刺四字曰:「南丹正 軍。」後得代歸吳中,居於樂橋,深自隱諱,與齊民等。宣